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条:中心定名为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
第二条:中心为中山大学学术科研机构。以专门研究妇女与社会性别理论、实践与发展,以妇女权益的保护为目的,由热心研究妇女与性别问题及发展的学者和专家组成。
第三条:中心的宗旨以研究妇女与性别问题及其发展,推进社会性别平等与经济平等。坚持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深化妇女与社会性别理论研究及促进妇女学、新创社会性别学学科的建设及发展,促进社会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平等、和平、持续发展。
第四条:中心设置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妇女人权研究与性别研究的平台,丰富传统的、主流教学设置科目的内容以及人文科学的多元和互动的研究,争取将中心逐步建设成为性别教学和研究的人文基地。
第五条:中心办公地址设于中山大学校内,隶属于校社会科学研究处、中山大学法学院。有关性别教学和研究方面接受政务学院的指导。
第六条:中心研究范围:
(一)以平等、发展、和平为目标,研究及探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 、
新时期、有史以来中外各时期的重大妇女问题及妇女发展历史;研究妇女解放与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社会性别平等及经济平等理论。
(二)举办各种形式研讨会、学术报告会。
(三)应用研究成果及理论进行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
(四)申请建立、促进妇女学学科开设及其课程建设,三年内争取为本科生开设:社会性别与法律、社会性别概论、社会性别专题研究、性别与妇女学、性别与文化、性别与婚姻家庭文化、性别与妇女教育、性别与经济发展等课程。
(五)沟通国内外妇女研究信息,加强与港澳台妇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
(六)申请科研项目,组织学术研讨会,组织已完成科研成果进行评估。
(七)加强与全国妇联、广东省及各地妇联、国内外各妇女研究机构、与相关的NGO组织的合作,研究与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促进社会公平及经济公正的发展。
(八)中心拟不定期出版《妇女理论研究》以便学术交流,逐步转变为定期
刊物或年刊;组织撰写出版妇女理论研究译丛及系列著作。
第七条:中心人员组成:
(一)中心不设编制(不占编制),由各院系等相关单位有志于研究妇女理论与社会性别与发展的学者、专家、在校博士生、硕士生等有关人员自愿参加,不分性别,不分职务。
(二)中心采取特邀已有妇女理论与社会性别研究成果或正在研究妇女理论与社会性别及发展的教学人员、研究人员,以扩大研究队伍。特邀研究员采取自愿申请参加原则。
(三)中心设高级顾问若干名,由关心中心妇女理论研究的领导、中外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兼任,以指导中心开展研究工作及宏观指导。
第八条:以集体会员名义申请参加中国妇女研究会,以接受妇女研究会对中心妇女理论研究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中心设主任一名,协调学校与中心各方面工作。副主任多名,分项负责。设主任助理一名,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条:中心下设机构:教学与研究部、项目研究与发展部、婚姻家庭文化研究部、法律援助部以及基金部。
第十一条:中心例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各下设机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根据中心研究人员提议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中心临时成员大会或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中心资金采取自筹方式。通过申请项目科研经费;举办培训班;各方赞助及合作研究经费。资金的使用,限于妇女与性别研究与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中心是非营利性的学术科研机构,为拓展中心妇女与性别专项理论深层次的研究,稳定及创造中心的社会影响,中心接受国内外资助或捐赠,接
受的资助或捐赠作为《妇女理论与社会性别研究基金》,专项用于妇女理论研究与社会性别及有关活动。设立专用帐员,专人管理。中心的所有经费,按章严格开支,接受学校科研处和资助人的共同监督。
第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由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中山大学批准中心成立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
2001年3月5日
2004年3月1日修正
(社科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