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1949-1999中国青年婚恋性观念的变动轨迹 |
|||||||||||||
|
吴鲁平 |
||||||||||||||
|
一、择偶的自主意识增强,择偶网络从亲缘、地缘到业缘,择偶机会增多,选择空间增大 传统的中国社会,大多数青年人缺乏对自己婚配对象的选择权。“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式的择偶方式,一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择偶方式。虽然从本世纪的二、三十年代起,中国社会也曾掀起过一股自由恋爱的浪潮,但从空间范围来看,主要局限大城市。更为重要的是,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这股浪潮主要表现出的是一种文化思潮,是一种思想观念的变迁,而尚未真正触及到制度层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婚姻自由作为一种家庭制度固定了下来,从而为青年人从根本上解决无权选择自己婚配对象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与法律保证。在此社会背景下,无论是城市青年,还是农村青年,其择偶的自主意识都不断增强,父母做主的婚姻大幅度下降,而自主婚姻则迅速上升。 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当代中国青年价值观念演变”课题组所做的一项全国性调查研究表明,当问及“在婚姻问题上你倾向于听谁的意见”时,无论是城市青年,还是农村青年,选择频率最高的都是听自己的意见,两者所占比例分别为76.4%和71.3%;而选择听父母意见的比例在城市青年和农村青年中分别只占9.7%和14.4%。伴随青年自主意识的增强,青年中自主婚姻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1996年由徐安琪主持实施的《中国城乡婚姻家庭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农村地区,婚姻大事由长辈做主的比例,在1996年前结婚的人口中占67.2%,1967年至1976年降为62.1%,1977年至1986年降为52%,到1987年至1996年期间,进一步地下降到43.2%。与此相反,本人做主的婚姻所占比例则从1966年以前的32.8%上升到1987年至1996年期间的56.8%(见表1)。
表1:不同年代农村夫妻的婚姻自主权选 项 结婚年代及%、人数 资料来源:徐安琪主编,《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 与此同时,不同结婚年代的人们在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和择偶机会方面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首先,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存在着从亲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亲属或由父母包办、介绍以及由长辈亲戚、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介绍)、地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邻居或由邻居、媒婆介绍)到业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同学、师生、同事、同行、朋友、偶识或由同学、同事、朋友等介绍)的发展态势。亲缘关系所占的百分比在1996年以前为46.1%,1967年至1976年为39.6%,1977年至1986年为31.7%,1987年至1996年为27.2%,50年来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18.9个百分点)。相反,业缘关系所占的百分比,则从1996年的27.1%上升到1967年至1976年的32.8%、1977年至1986年的47.5%、1987年至1996年的56.2%。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择偶的机会存在着越来越增多的趋势。认为择偶时“有很多机会”和“有不少机会”的比例之和,在1966年前结婚的人中仅占37.9%,到1967年至1976年增至48.2%,而改革开放以后,比例进一步增加。在1977年至1986年和1987年至1996年两个时期,这一比例分别增加到55.4%和64.2%。 二、择偶标准:政治条件重要度递减,学历、职业、能力、住房、收入等经济社会因素和爱情因素日益升值 改革开放前,尤其是“文革”时期,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以政治分层为主的社会。人们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政治地位上的差异。再加上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使不少因家庭出身、本人成份不好的人往往在运动中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因而,青年人在选择对象时,非常注重对方的政治条件。 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分层结构也从以政治分层为主转向以经济分层为主,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地位上的差异。青年人在选择对象时,越来越重视恋人或婚配对象的收入、住房,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学历、职业和工作能力状况。这一择偶观念上的变化,在1996年由徐安琪主持实施的《中国城乡婚姻家庭状况调查》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证。该项调查结果显示,城市青年择偶时注重对方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的比例,在“文革”前(1966年前)和“文革”中(1967年至1976年)都较高,且相差不大,两者所占比例分别为26.3%和28.9%;但到改革开放后,其比例迅速降低。 在1977年至1986年结婚的人口中这一比例为15.6%,在1987年至1996年结婚的人口中这一比例为13.6%;择偶时注重对方本人成份、政治面貌的比例,在文革前结婚的人中占31.4%,在文革中结婚的人口中占25.2%。改革开放后,这一比例分别下降为1977年至1986年17.3%和1987年至1996年的13.0%。与政治条件的不断贬值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经济社会因素在青年择偶时的价位却在不断升值。择偶时在各种因素中更看重收入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9.2%增加到1987年至1996年的31.2%;更看重住房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6.1%增加到1987年至1996年的34.7%;更看重学历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8.8%增加到1987年至1996年的22.0%;更看重职业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7.8%增加到1987年至1996年的36.1%。 50年来,青年择偶中爱情因素的不断升值也是非常明显的。笔者于1992年所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青年人至少在择偶理念上已将爱情因素视为择偶时第一重要的因素。他们在“爱情因素”(包括性格和对自己有无感情等2项指标)上的得分均值得最高,为4.73分(1分表示很不重要,5分表示很重要)。其实是“经济社会因素”(包括文化程度、职业、收入、工作能力、社交能力等5项指标),得分均值为3.84分。最后才是生理特征因素(包括身高、年龄和外貌等3项指标),得分均值为3.45分。但有必要指出的是,“爱情因素”与“经济社会因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存在的将重“爱情”与重“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绝对对立起来的状况业已结束,中国青年中代之而起的是对两者的相互重视。相对而言,他们在理念上更重视“爱情因素”,而在现实中则注重“经济社会因素”。爱情的升值在前面提到的1996年所做的另一项有关调查中也得到了实证。城市青年择偶时更看重性格脾气相投的比例,在1996年前为36.7%,而到1987年至1996年上升为50.5%;更看重兴趣爱好相容的比例,在1996年前为6.2%,而到1987年至1996年上升为23.3%。
三、爱情深度逐步提高,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在实现从责任向爱情的转型
表2所反映的是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以及不同文化程序人口婚前的婚姻基础情况。从不同年龄人群在婚姻基础上所表现出的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青年中呈不断增长的趋势,青年的爱情深度在提高。在目前年龄处于30岁以下的人群中,婚前“爱到极点、无法控制”(4.0%)和“甜蜜愉悦、彼此相爱”(35.5%)的比例之和为39.5%,而在目前年龄处于51岁以上的人群中,这一比例仅为15%。
表2:不同被访者婚前的爱情深度(%) 地 区 年 龄 文化程度 四、性开放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性的开放度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次是对性知识的开放度;二是对性行为态度的开放度;三是人际性行为发生率的高低。第一次层次为性开放度的表层结构;第二个层次为性开放度的中层结构,第三个层次为性开放度的深层结构。 笔者于1992年所做的有关调查结果显示,81.3%的青年赞成学校开展青春期性教育,62.2%的青年赞成父母对子女进行性教育。对于青春期性教育的具体内容,青年中赞成传授性生理知识的占87.4%;赞成传授性道德知识的占84.6%;赞成传授性卫生知识的占80.2%;赞成传授性心理知识的占71.1%。还有40%的人赞成传授避孕知识,23.1%的人赞成传授性和谐技巧。这表明,青年对于性知识持相当开放的态度。在对性行为的态度方面,青年的开放度也不断增加。
1992年笔者所做的调查结果表明,对于恋人之间的婚前行为持明确反对态度的占55.7%,即有近一半的青年对婚前性与婚姻的分离现象持赞成(11.5%)或说不清(32.8%)的态度。而对于婚后性与婚姻相分离的婚外恋现象,青年中表示有条件理解或同情的占32%,说不清的占30.1%,明确表示应严加谴责(23.3%)和应严加惩处(14.6%)的仅占37.9%。1998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开放度有所增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的比例仅占35.12%,认为只要双方结婚就可以的上12.64%,只要双方相爱就可以的占32.22%,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的占20.01%。青年中人际性行为的发生率也在攀升。从自报或自己承认的婚前人际性行为或性交往来看,婚前有接吻行为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8.7%增加到1986年至1996年的70.6%;婚前有拥抱行为的比例为1966年前的10.9%增加到1986年至1996年的55.5%;婚前有性关系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4%增加到1986年至1996年的13.2。当然,这是人际性行为发生率的最低线,实际的发生率肯定会高于上述自报的发生率,因为有些被调查者不愿意当着调查员的面承认自己的某些行为。
表3:不同被访者自述的婚前性交往(多选)(%)婚前性交往 城 市 农 村 结婚年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