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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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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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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十年来,这部法律所秉承的核心观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越来越进入主流,基本上形成了社会的共识。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催生了不少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如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1993年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延续。说明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婚姻法、刑法、劳动法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为了总结和评估妇女权益保障的实施十年来的现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全国妇联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妇女法的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并于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这是根据中宣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而开展的一次综合性的法制宣传活动。这一活动对于贯彻十六大精神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关注程度,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和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作为调查专家组成员之一,对于妇女法的实施与完善提两点看法。 第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中的难点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综合性的、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重在保障就是这部法律的主要宗旨。十年来,由于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和支持,妇女的六大权益得到社会的普通认可,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调查结果表明,在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与男性存在较大差距,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国家管理上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在劳动权利方面,妇女受到的侵害最为严重,就业中歧视女性、拒绝女性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在一些地区比较普遍,发生在配偶间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这是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急待解决的三个重点和难点,其中劳动权益又是重中之重。 众所周知,和平与发展是当前时代的和大主题,妇女的参与和发展是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重在参与是妇女运动的中心,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和社会参与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三大优先领域。妇女只有政治参与,才能体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妇女只有政治参与,才能代表妇女群体的意愿和利益;妇女只有政治参与,才能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劳动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妇女有了劳动权利,才能摆脱依附于他人的境地,才能获得经济独立的地位,经济上的独立才能具有人格上的独立。也就是说,只有自立,才能自强,才能有所作为,从而实现自身价值。 婚姻家庭权利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权利,而家庭暴力的发生和蔓延必然会侵害家庭成员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发生在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妇女是主要受害者,应该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 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完善 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定位和立法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近期内是否需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查显示,有三分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士持肯定态度,省级机构负责人赞成修改的占61%,并收到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355条。可见,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客观形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的需要,建议立法部门予以考虑。同时,还可以对某些突出的问题,如防制家庭暴力、妇女就业等,先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此外,在现阶段,还需要抓住执法这个环节,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执法就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强化性别意识,对妇女也要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她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面对充满希望的新世纪,面对入世后的新挑战,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的确是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党的16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不断探索,与时俱进,进一步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创立维权工作的新局面。(妇女法抽样调查专家组组长 巫昌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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