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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

时间:2003年11月22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

 

大学生与婚恋

   

反家庭暴力研究

   

妇女老人与儿童保护

   
 

出席人:与会代表

主持人:杨大文教授

内容 主持人杨大文: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这个年会,同时还是一个研讨会,议题就是妇女权利保障法的修改问题,会议的规模比较小,时间比较短,希望开成一个务实的会议,不要作过多的理论探讨。 我们希望大家对稿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很简短地作做一些说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的构想、权益规定、划分几个单元等。 请今天对我们会议进行指导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讲话。 会长讲话:
一个礼拜前,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向我们汇报了,我们也很重视,这个年会开得很好的,体现的求真务实的精神。我今天来是代表中国法学会党组织来出席的,大家从报纸上电台上也看到了中国法学会刚刚换届,现在是第四届理事会了。我们会长有事委托我来讲话。
这个研究会是我们法学会直接领导的 26 个协会之一。成立比较早。这些年来婚姻家庭研究会为妇女儿童的保障做了大量工作,这点在中国法学会机关和领导层里影响是非常突出和深刻的。
我在第四届来的,来了以后就知道了婚姻家庭研究会正在积极呼吁,前后用了几年的时间,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体现了立法民主化的思想。婚姻法修改正式公布之后,这个研究会又做了大量、及时的工作。巫昌祯老师、杨大文等老师,大家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
为了做好这个工作,理事、领导等著书立说,先后出了 30 多本。咱们研究会的姿态和精神得到的大家充分肯定。最近一段时间,大家忙着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也重点地向法学会汇报了这个事情。
我们这个主题值得很好地研究和讨论,提出完善和修改意见,为这个法律的出台创造有利条件。所以,我的总印象,咱们研究会虽然从规模上讲不算最大的,这个发挥作用的好坏不在于大小,而在于我们的工作。我们这几年的工作,在 26 个学科专业研究会中,从开展活动的质量、效果应该说是的名列前茅的。围绕国家立法、结合教学开展活动中,很好地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紧密结合,就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活动,有针对性的向国家的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这个活动是很有效果,路子也是比较好的。
这次年会的议题集中,是一个求真务实的会议,大家也能够围绕这个法律的出台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我预祝我们的年会开得顺利、开得成功。(鼓掌)
主持人:下面我们请本会的巫昌祯教授就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由来、经过、以及有关部门作一个简要通报。
巫昌祯:我把这个会议的情况做一个概述,另外一个就是这个法的修改完善的问题。
1、进行了宣传。北京有北京的优势,各地有各地的优势,大家都做了工作。
2、做了著书工作。
3、下半年法律的修改进入了新的阶段,从 2002 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民法修改工作,我们也参与了。2002年下半年开始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我们做了前期的准备工作。
前一段时间刚刚完稿,稿子也比较粗。
4、 2002 年我们还讨论了一个婚姻法的课题出书。
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较原则,可操作性比较差;妇女的 6 大权益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妇女解放、妇女的发展,比如说参政比例下降,劳动就业的歧视比较严重、性骚扰、家庭暴力等等,这些需要迫切解决。妇联就提出了要修改,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的时候提出来的。全国妇联还特意成立的这个机构,佩云同志担任主要领导,还成立了专家组,基本上是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为主的,再加上提出的相关学科的人士参加了修改,现在已经形成了第三稿了。
二、谈谈思路:
基本思路是基本维持妇女法现有方向的基础,解决妇女权利保护中反映强烈问题,进一步完善妇女法的保障体系,促进男女平等。
具体是突出重点,求真务实,解决实际问题,不要全面开花。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比如说同龄退休的问题,大家反应比较强烈,现在司法部门已经考虑了,咱们不考虑这个问题。
修改的重点是:
( 1 )要不要设立妇女法执法机构?怎样设立?设立在哪里?
( 2 )参政比例?要不要具体量化?特别是今年两会期间,十届全国人大的女代表是下降了,是 1.6 %,我统计了一下 31 各省市的 35 个单位,其中 24 单位下降了,有的下降还是很大的。
我们这里规定妇女代表的候选人不能低。
( 3 )劳动就业中的女性就业歧视。
( 4 )财产权益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问题。
( 5 )人身权利中女性的性骚扰问题。怎么解决?
( 6 )婚姻家庭权利中要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问题
( 7 )救助措施的法律责任。
最后谈谈工作要求:求真务实,不要求全面开会。我们在稿件中已经标志出来了,黑的地方都已经修改的内容,请大家提出修改意见,我们也想听听全国各地的反映情况。还有哪些内容应该增加补充的地方?都应该、补充哪些?发言的时间不要求太长,因为人比较多。
主持人:现在开始研讨,上午、下午分成 4 个单元,我们是主要讨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思路和总体构想、总则这两大块。
关于基本思路和总体构想,我想抛砖引玉。我们的框架并没有太大的问题,覆盖面比较大,但是主要问题没有落实。我们不是新增设很多的权利,重点是落实保障措施;而且我们在考虑修改时一定要注意几个关系: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关系;保护妇女群体权益和个人权利的关系;权利的设定和保障措施的关系;国家国情和国际接轨的关系。
我们国家政府签署了很多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我们与国际接轨同时又不等于是西方化。希望大家在讨论的时候,注意这个问题。
政治权利是夫妇女参政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妇女法的一些问题。请大家发言。
巫昌祯:修法是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前瞻性,突出重点问题,突出保障。最后一章,大家可以下午再提出具体措施。
林建军发言:
对于第一条提到的本法目的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我觉得叫“性别平等”意义更高。性别平等是在男女平等发展起来的,更高的一种标准。“性别平等”强调的是女人和男人都是人的组成部分。此外,男女平等强调的是妇女问题,性别平等强调的两性问题。
第二、男女平等仅仅是强调一点情况,仅仅是女性特殊问题的考虑。
第三、关于第 7 条,可以补充。这里应该特别注重提到一点:大众传媒对这点应该尽的义务。大众传媒对大众行为具有强大的引导力量;此外,我们现有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都强调了对这方面的保护。我觉得妇女权利保障法在这个方面应该有所作为。
第四、我们在行动纲领上我们国家政府明确承诺,我们国家应该有促进媒体对妇女作出均衡的描述。所以,应该有必要加入上大众传媒对妇女的保护。
发言:
1、首先说到性别平等问题,宪法里体现的男女平等,我觉得如果用性别平等,尽管在理论上可以理解,但是与宪法不太一致。
2、我在山西省人大工作的时候,就深有体会,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中,对妇女权利保护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我就想,全国人大应该把妇女儿童的组织机构设立出来,下来就好办了。
(代表插话:您的意思是在法里要写吗?)是。
人大也有管这个方面工作的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有难度。
3、我们这个稿件的修改还是不错的。怎样能够体现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护?对于比例这个问题还是要好好研究的。
比如说第十条,可以修改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杨大文:因为设立在政府,往往是各地都拿一个女性领导着来负责,等于是政府的一个副职领导,有时候会出现不大好说的情况,如果是人大来设立就比较好。
代表:政府由谁来监督?
代表:我同意夏老师的意见。
这个问题,归结到人大就比较顺利。咱们国家在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但是政府就统不起来;人大是法律监督,就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检察院是专门的机关,而人大就怎么是法律监督呢?所以,人大就是权力(机关),是保护妇女权利的机关。认为统一不起来,政府能够统一到法院、检察院吗?我看政府是统一不起来。我是坚决拥护这个观点,应该在人大这边去监督。
代表:关于代表的比例,如果可行的话,候选人的比例,如果可行的话,应该是提“代表人数”是比较好的。
关于第 3 条比较好,提出了妇女的参与权。我们在工作中就遇到这个问题,我们怎样提高妇女的地位,具体落实到工作中。
男发言:我非常同意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不能脱离宪法的意见。我非常理解我们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第 12 条的内容,我予以理解。但是,如果加上了就侵犯了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应该从行政的角度想办法,而不应该从法律的角度上想办法。
如果这样做是违反了宪法、妇女法。我们说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能是参政、议政、立法。我们在数量上应该怎样考虑?
在政治权益里,有一些提法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国家重视和培养选拔女干部,这一点是对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
第 16 条里,除了国家以外,必须加“应当”两字。
代表:
1、关于第 3 条,是不是可以修改为“保障妇女享有和行使权利”。
2、我们把检察院负有的监督职能体现出来。
3、关于妇工委这个机构的问题。
4、“国家鼓励其他妇女团体参与”,为什么不是鼓励所有的社会团体呢?
5、关于第 12 条,能不能直接规定代表人数?因为有了直接的代表人数,候选人的问题就自然解决了。
6、第 16 条,是不是写“各级政府应该重视……”。
杨大文:直接必须规定“女代表人的数量”这建议很好。以前,我们也涉及到这个想法,比如说女代表和女代表来选,男代表和男代表来选择,都是 30 %。这样就不和男的来比了。
当年起草的时候,据说台湾某一个地区的一个地方好象采取过这个办法,以保证女代表的比例。如果要直接规定比例的话,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我看选举法不是不可以的,但是这个问题很大,需要很好地研究。
巫昌祯:据我了解,台北是 25 %,有单独几票来专门保障妇女代表的比例。
这个比例在国外也有,在选举法里也有保障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嘛。
代表:
我是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很高兴咱们这个会议。刚才大家的讨论也是比较关注的问题我的看法:
1、总则里谈到“国务院……”涉及的内容可能不太现实,无法实现。因为国务院妇工委的职能是协调、督查、指导。如果按照用法律的形式话,他不是政府的形式。如果要写入的话“各级妇工委起到督查和指导的”,如果说修改中涉及到实体的话,我们妇联绝对执行。因为国务院妇工委下个月要召开一个会议,我们在这个会议上也还要提出这个问题。有人说是这样国情,但是,在执行起来,我们感到到这个是不太好施行的。
如果说现在的这种情况,定到这个职能,可能工作不能完成。
2、妇联的职能问题。如果把专门的群团权益列到法上,也不是太合适。这一条和现在的九大新章程,可以再同步一些。比如说政府授权,群团总是归党委管,政府怎么授权呢?
3、关于“企业城乡妇女基层组织都应该”,可以改为应该“认真贯彻”。
4、第 2 章“政治权利”:如果强行将女性代表的比例纳入到法里来讲,恐怕跟选举法相对立。
国家的《中国妇女纲要》里没有将参政的比例提出具体的意见,仅仅是提出“逐年提高”。我们北京市制定规划的时候,在“培养选拔后备干部”中我们规定了指标不低于 1/3 。我们现在把工作力度放在培养选拔这个方面,以保证人大、政协的选举比例。
5、第 14 条:不如说“党政各级领导班子”,以增加执行的力度,因为是“党委”说了算。
6、在妇女的终身教育体制方面,在哪里加入?具体怎么加?
当前在政治、文化教育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
1、妇女的自我参与意识。我们这么多人大女代表,对她们应该有一个法规上的制约。怎样发挥她的作用?不要仅仅让社会、政府来关注女性,妇女应该怎样来做?
2、妇女的生育保险。这个问题是 5 大险中最弱的保险险种,怎么保障?作为法来讲,怎么再进一步核实、加强?
代表:我很同意夏老师的意见,现在误导女性权利方面很不平等。此外,关于社会监督问题,我很同意新闻媒体来参加社会监督。现在就是新闻媒体或文艺作品误导也很厉害,如果他们真是有这个义务的话,就端正方向,真正起到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监督作用。要不然就没有办法了。
我还同意不用“国家”词,而用“政府”词,国家这太大啦,要具体到“政府”去管,需要的是各级政府要有一个机构真正来抓这个事情,因为政府有这个权。
如果真是求真务实的话,应该在这个方面下一些工夫。
关于“责任”与“义务”的用词,我觉得还是要区别开来的。
在这么多的法里,最弱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而大多是用婚姻法。我们怎么把这几个方面协调起来?
代表:关于妇女劳动纠纷的问题怎么理清?
陈明侠:这个法改首先是有一个让你怎么改的问题?(大家笑)让你怎么改你就怎么改,这个话有一点不好听,但确实是这样。
就我们起草几个人意思来讲,我们想作一个努力:把妇工委从协调的机构,真正作为一个政府的一个职能。我们的想法是实体化,在形式上脱离妇联,就不要在妇联拿工资了。
所以,我们是想怎么也有一点变化吧。我们作为专家是文人,应该说一点话。能不能做到,不知道,但是,最起码我们应该作努力。这个可能和现在的法律规定和妇工委的职责有一点区别,请大家讨论。可以不可以、能不能往这个方面努力?
代表:我称为改变妇工委的设想是好的,但是我们和有关部门是不是沟通了?有没有这个力度?如果可能实现的话,那我们还不如不写。
巫昌祯、陈明侠:你不提出来,没有人去考虑的。现在人大常委有一个女专职委员,她提出了妇女的相关问题,当场就有男代表提出来了:你代表是中国妇女?还是中国人民?我不知道是那个提出的。我们的目前是说,我们必须有声音,你有了声音,别人才不认为你不是代表人民的,而是代表妇女的。
我们现在要问的是妇女是不是大家的一半?她是不是代表了妇女的声音?我们是想说明我们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去做工作多么重要。如果我们没有声音,想推动法律的改革是很难的。我们提出一点东西,不通过不要紧,慢慢来,大家想想妇女法的制定,是不是这样?出去没有国际上的要求,我们能够出来吗?瑞典的法律就规定了女代表 40 %的比例,如果没有这个比例,就不通过。
10: 40 休息
10: 50 继续开会
杨大文:我们前一个单元重点讨论的是设想、总则和政治权利,下来我们讨论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参政权利。
代表:在我们法律中,都有保护妇女的法律内容,但是在这些法律中,我们看就消法管用,其他的都不管用。
这几年有一个很大的情况,消法中有经营者对消费者有一个安全保护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的都是保护妇女的法律,为什么这个就不行?
同样是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为什么在我们这里就落实不了?我们在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怎样能够让它同等地起到这个作用?是不是应该考虑妇女权益保障法要和其他如民法等等法律衔接起来?
在消法中就可以起到保护妇女的作用,为什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起到保护的作用?
代表:消法中没有性别,就很容易受到关注。
代表:在刚刚的圆明园的案件中,讨论得就很热,但是我们妇女法为什么就不起多少作用?
巫昌祯:这个是群体性的就业歧视女性,有的单位就是明明摆着的。
陈明侠:任何一个国家的妇女权利的保障,很多都是从消法开始的,比如日本。
杨大文:并不是不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入。而是妇女的问题比较复杂,妇女作为一个主题在所有的领域里都有体现,如税法。
我随人大到下面进行执法检查时,人家就问我,现在妇女法中,谁是执法主体,我就说是人大。
代表:我们想的是我们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得不够细,所以,应该加大。但是,如果你现在根本就不写,那就更不用说执行了。
陈明侠:从大的范围来说,消法涉及的范围比较窄。
代表:我觉得是从机构来讲讲的,妇联是准政府、准组织,对内和对外都是不一样的。在这次修改时,不应该把它变成是一个妇联的,应该是推动全民、全社会的,应该是独立出来,而不应该是在妇联的下面。这样的话,就有权威性了;而且起的作用也是全方位的。
再如,凡是由妇联牵头的,都是关系到全社会妇女的,但是,我们能不能是关于妇联的责任分散到全社会?
代表:除了机构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消法的第 49 条起到很大的作用,推动了这个法律的执行,而我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什么社会影响比较小?不好操作?就是原来的法律里可以执行、可操作性比较小。法院不能根据这个法律来执行判决。
我们这次修订一定要抓住能够写进去,可操作性的条款。使得它出现一些典型的诉讼,以引起全社会的共识。有这个的判例,全社会的推行就更顺利了。
代表:我赞同这个意见。在条文中一定要有一个可操作性。到时候就可以追究到他的责任。
消法中能确定保护的条款是第 18 条,是很重要的。我们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能不能制定出这样的责任,如果你违背的话,你就要承担责任。谁不知道保护妇女权益重要?就是缺少东西(加入这个的细则)。
代表:强化对妇女法的保护作用是司法保护。谁能够统一起来司法机关?只有人大,所以仅仅是强调政府不行。
这次改还要有一点突破,不要仅仅限制在政府。要想强化司法保护,只有人大。
陈明侠:人大的内司委已经把妇女的问题作为他的工作内容,所以在人大里,是有管司法的。
代表:我坚持立案,往上报。
代表:我刚才听了很多老师的发言,我也赞成,一个是从组织机构上解决问题,谁来实现保护妇女权利的职能;此外要规定可以操作的措施,使保障妇女权利落到实处。但是,具体设到哪个部门?我的体会:
我在德国民法典里看到,他们的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是一个政府的机构,从职能来看是政府里。妇女儿童是一个妇女发展规划的一个不能,怎样落实?就需要机构来落实。如果有执行的机构执行得不得力怎么办?就由人大来监督。
我们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要细化一点。比如说,引用妇女法哪些条,我们就有了可以操作性了。
还有一点,很多妇女的就业歧视的问题,实际在就业的时候,就是不录用女性,他们有一个观念的问题。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和公平之间,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我们学校不久前,进了一个女教授,她以前是民庭庭长,她说就是不能适应那种社交的场合。所以就有一个女性自己的就业观念的问题。
代表:我近期做了女工的劳动保护,它与救助措施,妇女法里没有相对应的保护。女职工多数是最低的工资,主要是在密集型的厂里(鞋厂、纺织厂)等。所以要给一个违反了之后的可操作性的责任。
陈明侠:你觉得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这些条款,够不够呢?
代表:不够。第 31 条是空的。现在很多的厂、企业都没有给员工买保险。90%的单位不签合同,不买保险。
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是害死了女职工,因为很多的企业就给最低工资,此外,再扣除各种费用,最后就很少了。通过调查我就发现,也深有体会,女职工是太苦了!
代表:针对第 17 条补充一下,关于“听证制度”能不能突出地方立法也要使用这个规定。“妇女根本利益”能不能换一个词语,什么叫做“根本利益”?太大了。
是不是可以改为“基本利益”?
“文化教育权”主要是讲学校,而没有讲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个是不是也要讲一下?
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比较好,但为什么会出现很多问题?我想,我们能不能有一个相应的办法让妇女能够起诉他?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话,他就很容易成为被告。就好象是医疗纠纷一样,要求举证倒置。以对用人单位有一个很大的威慑力。
条款的修改具体意见:“专业选择”的提法?要设置加强对政府的责任追究制度。
代表:关于 21 条“入学教育”是不是可以改为“接受教育”。
第 4 章第 25 、 29 条,“各单位”?
代表: 28 、 29 条的问题,可以增加一个于“工种”的字样。要从劳动环境上给妇女给予保护。
代表:第 25 条还不够明确,“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我想能不能把具体的条款写入?除了“有害、有毒”以外,还有其他的吗?写入。
国外有个国家有一个规定,企业要定期向国家报告本企业每间隔一段时间,有男女职工的比例数?咱们是不是也可以。
代表:第 31 条,有“三险”的上是具有普遍效益的,如果不上的话,就要追究责任。我们这里的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是不是要有一个责任追究?把险种的保障落实到实处。
第 21 条提到的妇女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写上“街道、乡镇”等具体的字眼,他们有责任去责令监护人去执行。
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能不能公安机关去责令义务执行人进行行政拘留或罚款?
对于生活困难的家庭,街乡的政府能不能去帮助他,或资助他缴纳必要的书本费等费用,人民政府有义务去协调相关部门去做?
代表:没有上保险的去哪里投诉去?过去我称为是劳动局管,现在是不是我不知道了。
希望工程款是相当多的,我就建议能不能到每一个学生手里?我听到有一些同志就贪污了,我就想怎么监督希望工程费的使用问题,就不完全靠政府了。
代表:第 28 条的提法是不是笼统一些?谁来衡量同工、同酬价值是不是同等的?
证据法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举证倒置是不是有一个严格的考虑?刚才有的专家提出了“举证倒置”的问题,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中是可以引进这个制度,把统计性别的工作由哪一个单位?
代表: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现在是因为很多职业就划分的了性别如警察和护士的。“同工同酬”是说我们是同一个工种,我们的价值是一样的。我们也想搞一个调查:什么样的情况是同工同酬的现象?能不能执行,关键也在这里。
代表:我赞成“同工同酬”概念的提法。不仅包括同种的种类工作,还应该包括不同种的工作价值。但是怎样来衡量?
我们现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是除了要关注诉讼程序来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还要关注非诉讼的方式(仲裁)来解决妇女儿童的问题。
国务院妇工委有责任来接受投诉,但是他怎么来处理非诉讼的纠纷?应该在这个方面下一点工夫。
代表:除了立法外,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
我们在什么层面上对妇女的保护更起作用?刚才有专家提出消法的保护,我们在这个方面是不是有一个突破,如离婚妇女能不能获得更多的赔偿?赔多少?这样有一个具体数字,应该打破现在的财产分割,如果不打破的话,这个法就意义不大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最关键的是一个突破。用女工的歧视,不用女工是一要责任倒置,即使这样,可能有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要想的是政府的责任,有一个鼓励政策,如果这个单位的女职工的比例超过了一个数,能不能有一个鼓励的措施?
11: 50 散会。

(根据速记整理,未经发言人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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