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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姻家庭、禁止破坏一夫一妻制违法犯罪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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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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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保护,在我国是通过立法予以保护。我国50年第一部婚姻法,80年婚姻法都是以实行一夫一妻制为立法原则。50年婚姻法就有禁止重婚纳妾的条款。近年来,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又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如何制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今天已成为如何修改婚姻法的一个讨论热点。根据2000年4月,全国妇联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4.2%的人反对重婚纳妾、包二奶,要求予以法律制裁。再从广东省妇联近二年接受重婚,包二奶的投诉, 98年就比97年增长了48%,反映了目前在沿海开放地区以及一些有钱的、有权的已婚男子重婚纳妾,包二奶的现象日趋严重,因此,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等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是当前立法者责无旁待的责任。 一、一夫一妻制是当前社会最好的婚姻制度 人类经历了乱婚、群婚、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应是当前社会最好的婚姻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已使婚姻中的二性不再仅仅是传宗接代的载体,而是产生于二性的互爱,经过婚姻登记成为夫妻:这种制度不仅能以最大限度体现婚姻关系中的二性平等,而且更充分体现婚姻关系中的二性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有人主张一夫多妻,或妻妾同堂,希望同时拥有法律上的妻子与生活中的“爱人”。这种主张实际是一种个人私利的扩张。这种扩张是无视于社会、无视于公众利益、无视于他曾爱过、承诺过与之登记结婚的配偶一方的权益,我记得自80年代初,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初是笑谈婚外情、第三者插足,还有的期望或羡慕那些有婚外恋、婚外情的人,之后,则是在旁若无人的谈及一些地区出现的“风流不下流”“妻妾同堂、和平共处”,殊不知十余年的时间,从第三者插足发展到公开的重婚纳妾、包二奶。因此而引起的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与增加。这种情形的发生,已不仅是“家务事”或是个人的隐私,而是一种犯罪违法行为。不仅侵犯配偶的权益,不仅导致婚姻家庭的不和以及恶性案件的发生,而且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 二、如何遏制重婚纳妾、及违反一夫一妻制违法犯罪行为。 托尔斯泰的一句名言是,幸福家庭都是一个样,不幸的家庭却是各式各样。法制社会对不幸的家庭救助是可以通过离婚解除不幸的婚姻。由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又是解除不幸婚姻的保证。问题是那些重婚纳妾、包二奶的已婚男子并不想解除或暂时不想解除婚姻,而是想同时拥有二个妻子、三个妻子……,或者在拥有妻子的同时再拥有婚外情人、婚外恋人。 花都市被判重婚罪的江××包工头,因为有钱而连续先后包了六、七个二奶。因为有权,贪官成克杰长期拥有“情人”大肆侵占国家财产。为此,通过立法、修改婚姻法,增加制裁重婚纳妾、包二奶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条例,是被侵权人申张正义与主张权益的需要,也是婚姻家庭、社会秩序安定的需要。 三、对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立法建议。 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指重婚、纳妾、包二奶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婚姻关系中发生的通奸问题、婚外情、婚外恋,或例“廊桥遗梦”中的一夜情,可以视为是婚姻关系中所出现的问题,是二个人之间自己能够处理好的事。或一方取得另外一方的原谅;如果婚外情,婚外恋已导致夫妻感情的严重破裂,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那么是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但重婚、包二奶、或与第三者长期姘居的行为,则应视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应予立法制裁。 四、完善对重婚纳妾犯罪行为的立法。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仍存在着对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及法与法的冲突问题、法律存在缺陷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就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可置疑,实体法规定了重婚就是犯罪。但如何对执法的认识及程序的保证,却使配偶一方控告另一方重婚者望而止步,因为一是向那个部门控告、投诉;二是怎么举证。曾有这样一个例子,一受害者蔡某某控告他的丈夫重婚。他的丈夫在她不在场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离婚证,抛弃了她的妻子及未成年女儿,迅速与他所爱的人结了婚。他的妻子“人财二空”,面临经济困难和女儿的抚养,决心到广东控告她的丈夫,为自己和女儿争回自己应有的权益,但是她无门可投,公安机关推给检察院,检查院推给法院,而法院则以受害者举证不足,不予立案。实际上受害者已通过律师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取得其丈夫一人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骗取离婚登记的证据。这件事是发生在广东省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某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前,受害人只能无奈,只能生活在怨恨及贫穷中。《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出品台却从程序上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所采纳,但仍不能解决现行法律的冲突与缺陷。 根据现行刑法,重婚有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与他人以夫妻相称或自称为夫妻的事实婚姻;但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否定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其次,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其三,现行婚姻法有禁止重婚的原则规定,却无法律制裁的规定。为此,完善我国刑法对重婚的制裁,刑法应从科学的、法理角度对重婚罪的概念、内容给以重新界定;增加婚姻法因重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应在新婚姻法中明确给以规定:1、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3、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夫妻相称,有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4、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虽非未以夫妻相称,但有6个月以上非法同居生活的就应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应全面规范对一方重婚离婚的无过错、或无过失的受害人给予赔偿或补偿,以起到慰抚金的作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五、新婚姻法对重婚的制裁应延伸到对包二奶的制裁。 包二奶,顾各思义就是有钱的一方以金钱财物长期包养,供养其他妇女的行为,被包养者多是没有工作,不愿工作,或依赖有钱的已婚男子,与之同居,为其生儿育女,自称夫妻。这种形式实际就是变相纳妾,特点则是暗中进行。二奶则不过是广东人对妾的俗称,北方人对妾称呼为小老婆,南方人例如解放前上海则称呼为大姨太、小姨太、三姨太等,同广东地区的大奶、二奶、三奶意思相同。就好比张艺谋“大红灯笼高高挂起”电影中的那些姨太太们一样。 有专家认为,包二奶与我国历史上购买、供养侍妾没有什么不同。这种包二奶的违法现象就是重婚纳妾,已严重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必须坚决地毫不留情的予以制止及立法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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