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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在全球的推广是现代人际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网络渗透了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方方面面。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人们择友征婚的范围也大大扩大,各个形形色色网站的征婚聊天室和qq等聊天工具更是为人们的的这种意图提供了最直接的渠道。然而,一句流行语说得好:你不知道坐在在电脑前的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这句话当然是夸大了,但确实对于一个纯粹在网上认识的陌生人来说,你无法对这个人的品行以及他的提供的个人资料做出准确地判断。鉴于此,网恋虽然可能收益甚大,但风险也很高。所以,网上征婚必须有更高的警惕。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网民的身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网络的这种特点使网络诈骗比传统方式上的诈骗更容易进行,而且代价低、见效快。于是,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并且愈演愈烈。
诈骗是一种触及刑法的违法行为,网络诈骗不因其诈骗手段的特殊性而例外,同样,网络诈骗也触犯了刑律。并且由于前面所说的网络上身份的隐蔽性,使诈骗更容易,风险更小,代价更低,见效更快。所以,我认为,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前提下,对网络诈骗应该更加严厉地惩治、打击。网络在服务于人类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首选工具,于是,在肯定网络诈骗属于一般诈骗、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一般诈骗的条款的前提下,应该制定专门的规范来调整网络诈骗,更加合法、合理、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
根据大量的案例分析来看,网络诈骗的犯罪动机不外乎于骗色骗钱,受害人基本为女性。受害人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无知型,以年龄偏小的女性居多,这类人由于社会阅历的缺乏,往往很容易在对方的花言巧语的引诱下上当受;第二类为急切型,以大龄未婚女性居多,这类女性往往由于年龄上的劣势导致心理的微妙变化,急于走进婚姻的殿堂,这种心态很容易导致一个本来有着正常的防备意识的人失去应有的理智,误入歧途。所以,以上两类女性要格外警惕的对待网恋。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internet高度发达的今天,我国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为止,由网络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犯罪只能通过普刑事、民事等一般的性的法律规范得以勉强解决。但很多时候,网络案件的特殊性使一般性的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案件。所以,加强计算机立法势在必行,层出不穷的网络案件需要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