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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0日,在广东南方电视台网站上有这样一则题为《网络爱情的噩梦》报道:
从2002年起至今,一位名为“波波”的男子先后利用网络交友征婚网站对八位以上的未婚妇女实施了婚姻欺诈 。
为什么有这么多的未婚妇女同时陷入了这样一个网络爱情的“陷阱”?
如果我们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待这个案件,那么得出的结论只是:一桩“欺诈”案而已。
当今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人们利用网络,这一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了跨越地域、时空的交流。于是相对于传统的爱情-婚姻建立的途经和模式:媒人介绍,婚姻介绍所,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的征婚广告等,网络在信息传递上存在其特有的优势,所以产生了以网络交友、网络爱情和网络婚介为目的的网站和相关服务。但是,无论网络能提供多么强大的信息服务,它本质上的功能依然只是使人们多了一种交际和认知的渠道。网络是一种载体、一个平台,一处虚拟的空间。
本案中,这位名为“波波”的男子用一个虚拟的网络名字,虚假的身份信息,制造了一条虚假的征婚启示。只是这些信息发布的地方是网络,而非传统的报纸杂志等媒体。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利用的载体不同而已。
至于造成有多位妇女被这则网络婚姻广告引入“骗财”和“骗色”的圈套的主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用种种制造的假相:虚假的身份证、不真实的职业(非律师,而是律所的助理,务工人员)、一定的经济物质(如有车,固定工作地点),加上“花言巧语”去赢得这些求婚心切妇女的信赖(最重要的心理因素),所以使他的骗术实行的异常顺利,先后有多人受骗。
其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法也不高明,只是真正投入感情的女方,为“情”所动,放松了警惕。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诈骗,只能提醒当事人在日常交往中,加强法律保护意识。
一般在基于恋人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借贷”“捐赠”“资助”一类财产法律关系,双方不会重视所谓的“法律凭证”。因为此时彼此有感情上的“信赖”关系。但是,这种不重视却也容易埋下“隐患“。
正常情况下,即不存在欺骗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的“恋人”关系结束,则对双方基于“恋人”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财产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以解决。如因“借贷”产生的普通的债权债务的诉讼。又如,“赠与”行为。由于“赠与”是基于双方特殊感情或特殊身份因素而产生的单方财产转移关系。如果双方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感因素消失,则“赠与”行为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赠与”方有权撤销其赠与行为,并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其财物。
但是,如果非正常情况下,即其一方存在欺骗对方感情,以骗婚、骗色为目的的行为,则不属于民事关系调整的范围,而已经触犯到了我国的刑法。受害人必须通过报案向公立机关寻求救济。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在使犯罪得到惩罚的同时,也挽回自身的财产损失。
可是,如果受害人在和犯罪嫌疑人交往中,对处理人身和财产的民事关系没有尽必要的注意,则无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还是对其提出的民事赔偿都会带来举证的困难。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提供的虚假信息而无从找到,那么对受害者的伤害将更大,即基本上丧失任何救济的可能。
另外,这桩“诈骗“案和网站公司(即网络服务提供商),从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是无关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虽然通过在交友征婚网站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并通过这类网站结识了这些受害人,但是网站不用对其行为负责。在这些网站注册时,在会员接受的协议中,都以会员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为会员的义务,而对会员违反这份协议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网站就通过所谓的“会员”违约,而轻而易举地为自己“免责”了。更何况一般这类网站还会在协议中申明:网站下会员彼此间的行为均与网站无关。如本案的欺诈行为(骗财、骗色)均在网站下实施的,网站当然没有任何责任。
综上,这桩“欺诈”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其社会层面的意义远比法律层面的意义更值得思考。
第一,为什么有这么多的未婚妇女轻易的受骗?或者说,为什么在网络爱情、婚姻的欺诈案中,绝大部分时女性受害者?
在本案中,都是些年龄偏大(30以上),急于找伴侣、成婚的妇女。她们对感情和家庭的渴望,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最大心理因素。女性和男性的发展趋势有所不同:在传统观念中,女性越年轻越易婚嫁,而男性随年龄见长,资历渐深而易于婚娶。假造自身的资历和殷实的经济基础,成为骗取这些女性信任的惯用伎俩。由于女性生理和发展阶段上的制约,使女性一直在社会的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即女性的婚姻资本远弱于男性的婚姻资本。所以在鉴于这种事实,在一系列的婚姻爱情间的纠纷更加强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第二,为什么网络爱情(网恋)、网络交友征婚在当今社会得以“如火如荼”?
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包括人的情感生活。个人粗略统计几大交友网站的规模都很大,如《云南信息港 缘网》共注册会员236272人
, 《亚洲交友中心》5,646,871 位会员总数,《 263. com婚介交友》会员总数 106358; 《中华交友网》用户总数1529492
人。交友的目的有很多,对以传统婚姻为最后归宿的网恋到底又占这么用户和会员的百分之几?
网恋的风靡,是对人的感情世界的又一解放,对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一种促进,自由,开放,屏弃了一些现实世界附加在爱情之外的东西。但是传统的婚姻不仅有爱情还有责任。网络上的爱情,责任并不重要。过于轻率,也为网恋带来巨大的不稳定性。轻率的态度,更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网恋的安全性也就有问题。
所以在美丽的网络爱情的诱惑下,促发了网络爱情欺诈等案件的出现。
第三,网络交友征婚网站是否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加强管理?
对利用网络从事不法行为,如卖淫,泛黄等危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当然需要取缔,加大惩处力度。但是对一夜情,网恋这些难以纳入法律调整的行为,公权力并不适宜介入。这是私人的空间,把权利给个人保留。就像有人对网恋的态度:网络,只是一种交往的媒介,真不真实,关键看的是双方的付出只要你认真,对方又怎么不认真?但是,我们还是要警惕,因为总有那么几个社会败类,所以,我们需要多的就是那么几个心眼罢了。能对网络交友、网络爱情有这样的认识,那就应该把判断处分的权利交给个人掌握。社会要加强的是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和对网站行为的必要监督。而不是限制网络上的人们交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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