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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孝道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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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金华 02法学四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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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有必要吗?没有,我国的《宪法》、《民法》、《 婚姻法》、《
收养法》等都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作出了规定。制定一部《孝法》可谓画蛇添足。同时也是一种对于立法资源的浪费。对于公务员的考核和晋升问题则可以在其他有关公务员的单行法中加以规定,无须另外制定一部《孝法》。
本人是不赞同将“孝”作为一个考核公务员和官员的标准的。孝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对其如何加以定性,怎样区分孝与不孝,单凭父母的一句话可以吗?等等都是李宗发先生留给我们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以回答的没有答案的问题。“孝”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不具有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应有的明确性和可判断性。它与法律的高度明确性相矛盾。所以它不可以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更不可以成为一个对于行政事务乃至公共利益有着相当影响的公务员考核和官员的晋升的一个衡量标准。
其实,李宗发先生的这种建议可谓是非常不合时宜的。为什么呢?在我国的汉朝就已经有了这样的制度。“举孝廉”制度与李宗发的建议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所谓“举孝廉”,就是提拔孝子和廉吏为政府官员。这就使得一些人为了当官而“伪孝”甚至进行“孝道诈骗”,忤逆之徒却通过行贿而被评为“孝子”。这样,官场的腐败之风和社会“孝道”风气的沦丧并起,最终把汉朝江山推进毁灭的深渊。以“孝”取才的做法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无效的官员选拔手段。
也许李宗发先生的初衷是“善”的,是为了弘扬我们社会的优秀道德风气。但是我们社会的道德发展水平竟不如汉代吗?我们的社会竟倒退到要用法律来捍卫道德吗?不。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许新生的经济利益关系会对我们社会的道德观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从文明到更高文明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社会的道德观念在整体水平上是绝对比汉代先进的。汉代的道德水平善且排斥“举孝廉”,现代的道德观念对于以“孝”取公务员的制度的排斥性可想而知。
况且,法律能否捍卫道德还是一个问题。任何稍微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对人的一种最低程度的行为上的限制。而道德则恰恰相反。道德是对作为社会动物的人的最高要求。它包括心理上和行为上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也就是说道德对于人的要求要比法律高的多。所以,法律捍卫不了道德。相反,法律需要以一定的道德为基础,否则我们的社会将出现一片混乱。李宗发先生的这种提法显然是中了“法律万能主义”的毒。
“孝敬父母”是一种对人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任何人应当无条件地遵守。这是人类共存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必然性的规则。但是,请注意,李宗发先生这里却以“当公务员、升官等”作为“孝敬父母”的报酬。这显然是将一种天然的自然道德“市场化”。这样不但他的弘扬高尚道德风气的初衷无法实现,而且,如果他的建议被采纳的话,那么他就是引狼入室者。即将市场引进道德领域。其罪过可谓大矣。这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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