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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 —“性文化研究与性存在理念”专题讲座李银河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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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者:李银河 教授
记录与整理:凌逾  


    李银河教授首先分析了各国法律对于性犯罪如强奸案的惩罚情况,以及卖淫和堕胎在英美国家合法化的时间。其次分析中国早期的性法律条文: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流氓罪、妨害社会风尚罪。再次分析了中国性法律条文的重大修订:97年修订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同时取消的是反革命罪,把流氓罪中的部分内容如强制猥亵放进了妨害社会风尚罪中。有直接受害者的法律条文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猥亵侮辱妇女罪;无直接受害者的法律条文有: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聚众淫秽罪。
李教授以福柯思想理论为依据,批判中国当代性法律。福柯关于“性立法”的思想原则是: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成为立法的惩罚对象。除非涉及强奸和涉及幼儿的暴力行为,即是有受害者的违法性行为才能纳入法律处罚系统。强调不能以“性”的名义使人受惩罚。比如《拿破仑法典》,就没有一条关于性的法令。十八世纪萨德认为:没有如何一种性行为是禁止的。
李教授接着列举案例,逐一批判、质疑当代中国的性法律。
一、强奸罪:
    “婚内强奸”的概念在国内的讨论。李教授举了建国初的两个案例,一是暴力强奸少女的男人被判死刑;一是丈夫野蛮地捆住长期不愿过性生活的妻子施暴,被判无罪。审判明显以有无婚姻关系为标准,结局是天壤之别。文革后的案例:河南某丈夫在夫妻分居准备离婚期间,伙同兄弟将妻子强奸,被判有罪。有人反对“婚内强奸”判罪,理由是他们既为夫妻,就有性的权利和义务,“婚内强奸”罪名不能成立。婚姻中的个人,有夫妻关系,算不算强奸?赞成者认为婚姻关系中的个人仍然应该是有人身权利的个人。
二、奸淫幼女罪:
    某男,因奸淫幼女被起诉,但他宣称该女夸大自己的年龄为19岁。因当事人确实不知情,审判给予变通,无罪释放。西方如有被告奸淫亲生女儿,往往难以找到律师,因为律师宁为杀人犯辩护,不愿为乱伦者辩护。乱伦罪在中国无专案。关于儿童自愿年龄线(age of consent),法国规定是16岁,我国是14岁,更尊重儿童的性主体权力。西方开始出现讨论:是否应该废除“儿童自愿年龄线”?这个规定源于对虐待儿童的恐慌。不划分自愿年龄线,这等于承认儿童是性行为者,是行为的主体,儿童的性应该由他们控制:愿意或不愿意接受。“儿童自愿年龄线”实际上并不能保护儿童。在16岁的法定年龄线,有16%-30%的儿童承认有性活动。儿童的性表达需要,不管是否批准,照样发生。这规定反而影响他们不能有效避孕。自愿年龄线必须保护他们不受自身欲望的侵害。福柯说16岁的儿童主动投入成人的怀抱是可能的。所以,针对儿童的性法律,应以是否为暴力行为作为惩罚的依据。
三、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行抱吻、露阴癖、恋物癖等等,这些都不是单纯的流氓行为,应辅以心理治疗。
    李教授提出她的顾虑:如何看待强奸?仅仅因人身的暴力受惩罚。惩罚强奸,不应惩罚“性”,而要惩罚“伤害”。头部受挫比性器官受挫量刑轻,危及生命不如危机名誉来得严重。传统文化的积淀,使人特别看着性器官,这是传统性话语掌控的结果。对性的惩罚性法律向来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这是否压抑了思维走势?这些质疑就如萨德的小说,有振聋发聩的效果:越过规范,事情会有另一想法。金赛认为,任何在生理上可以完成的,都是可以的。比如刚才提到的,《拿破仑法典》就没有一条关于性的法令。
权力:不是别人剥夺了我们的自由,而是我们自愿被剥夺了自由。

四、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982年,一农民贩卖8页的《我的性生活》,售出12册,每册两毛,被判有罪。
    1986年,某男将执勤没收的光盘播放给30多人看,被判有罪。
    最近,陕西一对新婚夫妇在家里看黄色录像被抓,新闻轰动,舆论哗然。男当事人被吓得精神近乎失常。最后公安局赔礼道歉,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
    我国的性法律条文与宪法的新闻传播自由有矛盾。在西方,淫秽品书商不判罪,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希特勒《我的奋斗》伤害犹太人,仍然发表;天主教攻击新教的言论,照样出版。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违反了宪法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所谓自由就是选择的自由,你有选择高雅的自由,也有选择淫秽的自由。萨德:虽然我厌恶你的低级趣味,但我誓死捍卫你选择低级趣味的自由。沃芬顿公爵认为,道德问题不应成为法律的范畴。某人把妻子的裸照卖给别人,让人恶心。但趣味、道德不涉及法律,它只受社会规范约束。这正是改良性立法思想基础。

五、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
    多数国家一般是第三方——淫媒被惩罚,即处罚介绍卖淫业。1998年,某男组织卖淫,虽然双方自愿,但被判处死刑。这个案例没有受害者,但案犯被处死。他只不过违反了道德。公民有没有选择道德的权利?
    目前中国有400万妓女,去年产值5000亿。妓女多被送至劳动教养所、妇教所、妇女学校,限制其人身自由。妓女没有侵犯别人,抓起来是否违反人权?不少国家已经开展性工作者的妓权运动,成立妓女工会。卖淫业问题政府如果处理不好,会产生黑社会插手、警察腐化、高级与低级妓女不平权等诸多社会问题。
六、聚众淫秽罪:
    不具有商业性,没有受害人,这种聚众淫秽如何量刑?西方的性聚会、换偶活动等等不属于性犯罪范畴,因为他们自愿参与,而且公民对个人的身体有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中国当代的性法律不少已经过时,有干涉私人活动、个人身体所有权归属的嫌疑。要改变那些不可能执行的法律。性,不关法律之事;法律不应该干涉道德。哲学可以提出问题的许多可能性。社会学通过对法律的批判,获得自由。“如果能使大家知道自己的不自由,并获得思想的自由,我将感到莫大的欣慰”,李银河教授铿锵有力地结束了她的演讲。

编辑:李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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