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专题报道-性别平等立法研究  

双击滚屏,单击停止

 

 

关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数据和事实见证妇女权益保障新进展 
   
妇联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独特作用
   
顾秀莲在湖南作关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报告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妇女事业新发展

   
在“北京加十”进程高潮来临之际-妇女群体呼吁推进性别平等
   
联合国“北京加十”评估会重申共识和承诺 -性别平等从“北京”继续前进
   
四百官员聆听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报告
   

顾秀莲在粤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报告-省委书记张德江主持报告会 可容纳1400多人的省委礼堂座无虚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决定。这个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及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更充分地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问题,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却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最终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法的决定。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

决定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此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此外,决定还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我国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些妇女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全国妇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30余万个的群众来信来访,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

据了解,目前妇女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问题集中表面在遭受家庭暴力方面。在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的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日趋严重。在妇联系统近年来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中,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件增多,暴力的恶劣程度上升,2003年接到的由于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诉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决定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决定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个特殊时期男方无权提出离婚

决定指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为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决定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法律还规定,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妇女人身权利保障更充分

决定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决定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决定同时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性

决定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此外,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关闭窗口』

Copy Right © 2002-2005 中山大学性别平等立法研究暨推动课题组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84115119     投稿信箱:law.ww@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