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专题报道-外嫁女专题  

双击滚屏,单击停止

 

 

《广东珠江三角洲外嫁女困境调查及法律保护》--性别歧视及外嫁女财产权益的失落

 
 
佛山市外嫁女维权历程
   
“外嫁女”案的法律思考
   

媒体,第四种权力

   
“外嫁女”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研究
   
法治保障民主--关于“村规民约”的一个思考
   
外嫁女,维权到了医院?
   
外嫁女个案程序问题的思考
   
采访外嫁女实录一
采访外嫁女实录二
   
采访外嫁女实录三
 


一、“外嫁女”是歧视已婚农村女性的创造

“外嫁女”是指与外村农业户口人员、非农业户口人员或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结婚的农业户口的妇女。这是南海区人民政府南府【1998】133号文件对外嫁女的解释。其实,外嫁女是出嫁女中的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论是外嫁女也好,出嫁女也好,传统的意思是对妇女的歧视,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但是无论是今天的中国还是西方的先进国家,它应该只是一个符号。但恰恰是在一些地区,成了被歧视的根据。外嫁女因为被嫁,或已嫁却同时丧失了农村财产分配权,经济改制股份股红的依法应享有的财产权益。

根据中山大学妇女性别研究中心法律援助部于2004年对广东珠三角外嫁女财产权益被侵权个案的调查,与佛山市南海区153名外嫁女的一项问卷调查进行分析:在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地区,外嫁女在农村经济转制时期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比例在不断增加,如果不能引起政府和公众的关注和遏制,不仅妇女的经济地位将不断下降,而且中国的男女平等立法将遭到挑战。根据问卷的以下几项数字可以说明。
1、外嫁女被侵权的年龄多在30岁到50岁,属于劳动能力较强时期
从153名外嫁女问卷年龄反映,被侵权的外嫁女集中在30到40岁,占54.9%;40到50岁的占19.6%;20到30岁的占18.9%;50到60岁的占2.6%;60岁以上占1.3%;未回答的占2.6%。
2、原享有财产权益因为婚姻而丧失
已婚的占85.6%,离婚的占5.8%,丧偶的占1.9%;未回答的占6.5%。
3、有文化的外嫁女占多数。
小学占34.6%;初中占43.7%;中专、高中占16.9%;未回答的4.5%。
4、被侵权的外嫁女的配偶既有非农业户籍,也有农业户籍
配偶户口性质:农业户口占4.5%;非农业户口占86.2%。
5、绝大多数符合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的占90.1%,违反计划生育的5.2%;未回答的占4.5%。
6、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外嫁女转制前有参加生产劳动
农村实行股份制之前,有分过田、耕过田的占91.5%;未分过田、耕过田的占1.9%;未回答的占6.5%。
7、婚后被取消股份分红和福利的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九。
从结婚登记起被取消股份分红和村民福利占24.1%;结婚一年以上占26.7%;结婚两年以上占13.7%;结婚三年以上的占24.1%;未回答的占11.1%。结婚之前,与同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的占95.4%;未享有占0.6%;未回答的占3.9%。
8、转制时取得征地补偿金的只占三十四点六。
有分过征地补偿金的占34.6%;未分过征地补偿金的占60.1%;未回答的占5.2%。
9、已取得宅基地的比例高于未取得宅基地。
有分过宅基地的占58.8%;未分得宅基地的占39.2%;未回答的占1.9%。
10、子女因母亲是外嫁女被株连
因母亲是外嫁女而不能享有股份分红和福利和转制后被取消的占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子女同外嫁女同时不能享有股份分红和福利的占88.2%;享受过一段时间后被取消的占7.8%;未回答的占3.9%。
11、村委会的四个解决方案中的三个方案是违反外嫁女财产权益的
问卷中外嫁女同意无偿配股的占100%,不同意村委会提出的其他三个解决方案,即相应配股(部分配股、部分出资购股)、出资购股、一次性补偿。
12、转制而不能享有股份分红是外嫁女及其家庭贫困的原因
如能享受股份分红1000元/年以下的占5.8%; 1000-2000元/年的占28.7%; 2000-3000元/年的占10.4%;3000元-4000元/年的占3.2%; 4000-5000/年的占18.9; 5000元/年以上的占30%;未回答的占2.6%。
13、被取消股份分红和福利逐年上升(从1965年到2004年)

1994年以后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5 8 18 25 2 18 6 7 14 9 1 2
1994年以前 1993 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65
5 2 4 5 1 2 2 1 1 1

根据上述表格分析,1994年到2004,外嫁女被取消股份分红和福利的人数为115人,占75.1%;1965年到1993年外嫁女不能享有财产权益(含股份股红及福利)的人数为24人,占15.6%。前后对比可以说明,为什么男女平等的法律没有修改和取消,我国事实上男女平等的执行整体状况在不断进步,而农村转制中外嫁女的财产权益的丧失的比例却不断上升。无论是简单地以传统的男尊女卑,还是以所谓的村民自治排斥、限制外嫁女享有同村村民的同等的财产权益,都是违法的。

二、经济转制利益重新分配中排斥外嫁女是侵权行为

经济改革时期,农村经济转制,以性别为由排斥、歧视外嫁女,剥夺外嫁女依法应享有的股份股红权益,不仅侵犯外嫁女的婚姻自由权、劳动权、分配权、居住权,更重要的是直接侵害了外嫁女依法应享有的财产权益。农村经济转制不是村官对外嫁女的重新分配权、支配权,而是村官以村民自治为借口的侵权行为。根据现行宪法及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外嫁女们被侵犯的股份股红权益,首先是财产权的被侵犯,而村民大会、村规民约只能够讨论和决定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的职权,而无权剥夺法律所赋予外嫁女们的财产权。村规民约的制订应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侵犯的不仅是外嫁女们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外嫁女们的婚姻自由权及宪法赋予的人身应享有的权利。
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而村规民约只是一种民间规范,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应该给予制止;因此,经济转制中侵害外嫁女的财产权益是违法的行为。

三、地方法规、实施办法、红头文件与国家性别平等法律的冲突

我国宪法及多部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男女平等”;我国还于1980年就签署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也维护了男女平等的执法。
男女平等可以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954年以来及现行《宪法》都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国策,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外嫁女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并不是没有法律可以制约村民小组,或所谓的“村民自治”,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即便是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也明确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根据2004年12月24日《广州日报》的一项有关外嫁女的数字,截至2004年6月底,珠三角和肇庆9个地市,全部解决出嫁女及其子女的配股分红、批准宅基地、征地款分配、福利保障等权益的占50.23%和44.45%,部分解决的占21.36%和27.92%。从数字分析,还有近一半之多的外嫁女财产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外嫁女的财产权益被侵权问题可能会在一些地方存在,也可能是个案,也可能发生在少数地区,但为什么在农村经济转制之后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广东富裕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却大量发生外嫁女被侵权事件。根据一份资料反映,广东还有10万多外嫁女被侵权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其主要原因分析,可以认为这些地区对现行国家性别平等法律所制定的法律的实施办法、地方法规或红头文件与现行宪法等性别平等法律法规冲突。造成外嫁女问题解决的困境。
1、地方规定的制定与现行性别平等法律法规的冲突。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第十二条其原意是为了保护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但由于规定的太具体以及超越了原性别平等法律所规定的范围,直接影响到已婚妇女本应享有的权益,却因“规定”而有可能失去。
2、 公共政策(红头文件)的制定与现行性别平等法律法规的冲突
例如,南海区政府1998年133号文件是违反现行男女平等立法的红头文件。直接规定外嫁女该享有什么样的财产权,不该享有什么样的财产权,是对现行法律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外嫁女本应依法享有的股份分红财产权益的取得。133号文件第三条:
(一)“外嫁女”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虽然仍在原村,但居住地不在原村,又没有承担村民义务的,其股权和福利待遇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二)农村的农业户口妇女与外村、外地农业户口人员结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迁移户口的,可继续享受当年所在村的福利待遇,从第二年开始,由“外嫁女”丈夫的所在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同时该文件第十一条又直接规定了:各经济社与外嫁女签订了协议,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解决股份、福利待遇问题的,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

如将这份133号文件与南海区的街道、镇以及一些乡村的村规民约对照,从区133号文件到1998年133号文件以后制定的村规民约有关外嫁女的规定是基本相似的。又从南海区的一些外嫁女维权书面材料,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1998年以前,这些外嫁女虽然结婚外嫁,但是她们仍有股份股红分。但因为133号文件的制定及落实,这些外嫁女们原有的股份股红却被村规民约取消了。当然,1998年以后结婚的以及原来就因结婚外嫁(98年前)就被取消股份股红就更没有份了。从以上事实,不难发现,这份红头文件是造成村规民约强硬侵害外嫁女财产权益的原因;也是南海区政府为什么数次拒绝外嫁女们申请复议的原因;也是越来越多的外嫁女们不断上访的原因。其次,近百名南海区外嫁女们申请复议失败,两百多名南海外嫁女侵权诉求被驳回,(佛山中院)民事诉讼失败只有。政府如果还以村规民约和历史上对妇女的歧视来“教育”外嫁女,并由政府出面要求外嫁女们接受出资购股的折衷方案,毫无疑问外嫁女们也不可能接受。由于各地出资购股标准不一,有3500元一股,4500元一股,5500元一股,甚至更高,外嫁女本来就因财产权益被剥夺和被歧视,因外嫁而生活贫困(指那些过去嫁给工人、居民、军人、外村农民),她们中的很多人是没有能力拿几万元来买股份;此外,国家法律规定她们本应享有的权益却要出资购股买回。这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其次,外嫁女们的财产权被侵权案件,其性质应是民事侵权。因此,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法律应是《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不是由政府出红头文件来解决。或者以行政管理另行制定侵犯外嫁女财产权益的公共政策。

四、对外嫁女维权观念的误区

由于历史的原因,妇女被歧视,但这并不是永远的历史,中国已基本做到了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因此:
1、 过于强调历史传统对妇女的歧视是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其实中国男女平等的立法在五、六十年代就基本实现,而现在反映在外嫁女方面的歧视。只是在部分富裕地区男女平等法律的失落。
2、 我国男女平等的法律是宪法所赋予,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建国之初,最先通过婚姻法的立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理念,1954年宪法,多次修正后的宪法以及现行宪法对男女平等的立法价值均给予了确认,之后1986年民法通则有关男女主体平等的规定以及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都可以证明中国的男女平等立法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最先进的,因此经济改革开放的今天不能以牺牲外嫁女们的财产权益来创造经济繁荣;更不能以传统的对妇女的歧视或假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们的合法财产权益。在珠江三角洲一些富裕地区,以村规民约不同程度的剥夺外嫁女的财产权益,是当今男女平等法律实施的失落。


五、外嫁女们被侵犯的股份股红权益是财产权的被侵犯。

村民大会、村规民约只能够讨论和决定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无权剥夺法律所赋予外嫁女们的财产权。村规民约的制订应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侵犯的不仅是外嫁女们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外嫁女们的婚姻自由权及宪法赋予的人身应享有的权利。

外嫁女们的财产权被侵权案件,其性质应是民事侵权。因此,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法律应是《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不是由政府出红头文件来解决。或者以行政管理另行制定侵犯外嫁女财产权益的公共政策。

六、司法救济与男女平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足

21世纪应是推动性别平等、经济公正、司法公平、社会正义的时代。
根据资料反映,农村转制期间不仅外嫁女股份股红财产权益被剥夺,甚至株连到她们的子女。从广东目前外嫁女被侵权的状况,以及从报道和资料反映,可以看到省委、政府、人大及各级法院对外嫁女权益被侵害问题的重视;但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如果不利于外嫁女的权益保护,以及政府及司法救济不能依法对违反性别平等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的约束;司法救济滞后或对外嫁女个案或集体诉讼案件不予立案,那么,外嫁女失落的财产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广东省高院虽然总结了广州市中院的外嫁女问题调查及研究经验,而且对外嫁女案件的司法救济制定了“三步走”程序,从行政干预-行政复议到法院两审终审制,但由于涉及司法干预的行政程序,“三步走”实际是已无法走。如中山大学妇女性别研究中心法律援助部代理的佛山南海区、顺德区、广州芳村区、海珠区、中山区等地区近280名外嫁女先后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案件,除顺德区同意接受行政复议外,其他提起的行政复议、诉讼程序至今均未回复。
因此,广东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外嫁女的司法救济的滞后,已严重影响到外嫁女及其子女的人权,直接影响到她们的经济生活,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外嫁女陷于贫困。其次,司法救济的滞后,已使现行男女平等法律法规得不到正确的执行。

七、外嫁女维权的正确道路及方法。

(1) 坚信男女平等立法的价值;
(2) 学习法律,应用法律维权;
(3) 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公正;
(4) 政府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
①吸取外嫁女来参加,听取她们的意见。②对村委干部进行法律培训;③对原有资源的分析;④对发展资源的分析;⑤人口迁移与资源分配协调的研究。
(5) 走法律维权诉讼程序,依法争取合法权益的取得。


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法援部
( 鲁英)

 

   

『关闭窗口』

Copy Right © 2002-2005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援部热线电话:84115119     投稿信箱:law.ww@tom.com